第十章 案卷整理和归档
第四十二条 为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调查人员在每户企业进行调整后的15日内,应负责编写案例,并报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案例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各方投资比例、生产经营范围、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情况等;
(二)基本案情,包括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的类型、数量、价格、条件等情况,转让定价的主要手法等;
(三)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相关因素的分析、价格、费用等资料的审核、查证情况等;
(四)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情况,包括选用调整方法的考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情况。
第四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案例收集汇总,填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汇总表》并报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 价格信息资料的保管。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收集到的价格信息资料原件按年度分类装订成册。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录入电脑的价格信息资料数据及时备份保管,以便当电脑系统受到破坏时恢复原数据库。
第四十五条 企业申报的与转让定价有关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资料,调查、取证的价格信息资料属于秘密级资料,仅限于税务机关负责调查、征收、执行人员,或与其有关诉讼法院使用,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确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的,应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方能提供。凡泄露对企业调查、取证的资料以及价格信息资料者,应依照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整后,调查人员应将有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有关信息同时录入“反避税信息软件系统”,各类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但诉讼法院案件不受此限。内部需要调阅的,应办理调阅手续。
第十一章 跟踪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凡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被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应对其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
(二)企业纳税申报额的变化情况;
(三)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对经营成果进行评价;
(四)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变化情况等。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跟踪监管期内,如发现企业税收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八条 采用预约定价方法。
为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凡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与企业签定预约定价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所列各文书和表格均列举在本规程的附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中。
第五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企业,比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所颁布的管理实施办法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